淮安检察机关通报一起案件!
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检察院12月11日通报一起案件。2023年12月下旬,小陶接到亲戚小陆的电话,小陆想借用一下小陶的银行卡刷单。小陶原本不想答应,但因为是亲戚,人情上过不去,同时小陆又承诺事后会给好处费,于是小陶便答应了借用银行卡的请求。几天后,在小陆的带领下,小陶带着银行卡到盱眙县一家酒店与小陈、小黄集合,四人共同进行“跑分”业务。仅一天时间,小陶的银行卡汇入流水就达42万元。后来,警方根据被害人报案,锁定了小陶的银行卡,并将四人抓获。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,被告人小陈、小黄、小陆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,通过被告人小陆介绍并带领小陶前往盱眙某酒店共同进行“跑分”业务。被告人小陶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,仍将本人名下的1张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。现已查明,上述银行卡汇入流水达42万余元人民币,其中至少有0.7万余元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中被害人转入的资金。 2024年11月,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最终,法院判决被告人小陶、小陆和小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不等,适用缓刑,并处罚金五千元;被告人小陈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五千元。 检察官提醒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: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因此,提醒大家要时刻牢记不出租、出借、出售自己的银行卡、手机卡和第三方支付、社交媒体账号等。切莫因一时贪念掉以轻心,不慎走上犯罪的道路。 来 源: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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